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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京的国管公积金提取代办-北京代办公积金
根据国务院颁布的《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》中二十四条规定可知,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:
1、购买、建造、翻建、大修自住住房的。
2、离休、退休的
3、完全丧失劳动能力,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
4、出境定居的。
5、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。
6、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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刘老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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